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文化的特点
(一)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统一的核心价值理念
一般而言,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程序要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和信任,就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上的合理性,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保证某种价值的实现。一种制度或者程序具有了这种价值合理性,人们就会承认其正当性,并尊重其道义上的权威性。人们对法律制度或程序通常是从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两个角度来进行评价的。从传统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更倾向于从外在标准即程序上努力获得其合理性及权威性。英美学者大都根据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来确立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早期出现并演化至今的自然正义原则即所谓“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以及“裁判者应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原则对今天英美法院的审判程序及审判思维仍然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英美法院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对其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与意义的坚持,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而未将程序正义置于如此高的地位有所差异。这是英美法系法院文化不可忽略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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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不仅是指实体公正,而且还包括程序公正以及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情感公正。司法效率是指诉讼成本包括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以及诉讼导致的当事人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风险和社会的重新评价,在此以美国为例说明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鉴于美国司法制度的英国传统以及书面答辩的印刷困难,美国律师向上诉法院做的答辩完全以口头形式进行,那时,一个案件中的口头答辩持续数天是稀松平常的事。于是在早期,口头答辩是法官了解案情和诉讼各方立场的唯一途径,但害处在于耗时耗力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明析各方立场的毫微差别。随着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和印刷的普及,美国法院不仅开始要求律师对案情和诉讼方的立场进行书面陈述,而且开始限制口头答辩的时间。后来,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缩短了口头答辩的时间和法律答辩书的篇幅。至此,口头答辩不再是法官了解案件的最初和主要的途径。所以经过这种司法改革,口头答辩已经沦为法律答辩书的补充,尽管这种补充有时能起到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公正在书面答辩出现后得以伸张,而司法效率也因口头答辩比例的缩减而得以提高。
(二)司法权的独立及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在20世纪,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权处于不断扩张之中,行政机关同时拥有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一定意义上打破了传统的分权原则。如在美国,“行政机关拥有立法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之权)已经司空见惯了。”②这意味着行政权甚至在立法的力量上也得到了扩张。加上传统上对行政权的警惕,法院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变得更追在眉睫。于是,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也有了新的发展,从由零散、些许和偶然的法律责任追究方式组成的“不均衡的杂烩”,转变为由一系列“连贯性的原则”组成的司法审查。③尽管在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建设从原来过于重视司法权转向同时重视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从原来十分重视行政权转向同样重视司法权”,④司法审查制度也普遍确立,但是在英美法系法院文化中,这种根深蒂固、自下而上的控权逻辑与后发的大陆法系式的国家推动的司法审查具有本质的区别。
(三)辩论式的审判方式和归纳式的司法思维
另外,在第二节中提到过,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大陆法系是采取。演绎”方法,即将法律条文运用于具体案件。法官首先考虑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面临的案子;英美法系是采取“归纳”的方法,先行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归纳出适用自己当前审理的案件的一般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当前的具体案件。即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势案例。判例法基础上的演绎式的特点对法院文化的影响主要是带来审判灵活性方面的改善。
(四)极具符号及象征意义的司法礼仪
普通法系法院文化的成因分析
(一)普通法系法律文化的巨大影响是其法院文化形成的内部原因
第一,古典自由主义是普通法系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深刻地影响了普通法系法院文化的形成。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17~18世纪,也因此,它通常被视为由于工业革命和随后的资本主义体制而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它是一种支持个人先于国家存在的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并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等;这一系列概念最先都是由古典自由主义所提出,后来才陆续被其他文化或法律采纳的。在法律文化的问题上,它以公正、平等、自由等一系列价值理念为核心,主导了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英美法律文化的建设历史。美国作为英国原殖民地,其法律的理念与法律体系深受宗主国的影响,但在取得独立后,在传承与继受英国法中却发展出有自己的特色的法治制度,尤其是对旨在维护司法尊严与法官权威的诽谤法庭罪方面,美国的理论实践表现出与英国很大的不同。“法律的继受与融合是由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其中既有混合也有创新。”
第三,可与正当程序原则相提并论的是英国的令状制度。令状制度是英国法院文化形成的更直接的来源。从司法的角度看,令状制度促进了审判机构体系的完善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并由此发展出最初的司法独立观念。 12世纪中后期,英国已逐步建立起以民诉法院、王室法院、财务法院为初审法院,以财务上诉法院上议院为上诉法院的法院体系;其中无论是起诉还是上诉,当事人都必须取得由国王秘书处签发的令状。”由于令状的大量颁布和使用,而且审判已经采取了陪审团制度,这直接促使了熟悉法律、精通法庭通用语言的法官的出现。”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注重传统和习惯的国家。当代西方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都来自英国的议会制政治体制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英国的政治传统可以说是一种协商性民主,是“传统与变革、冲突与融合、宽容与妥协”的发展模式。英国政治的第一特征是议会主权制,议会立法的有效性不容法院质疑。议会立法是英国的最高法律形式,这种司法部门服从于议会立法的政治原则奠定了“整个立法系统的最终政治现实基础”。然而“光荣革命”之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政府有着这样一种传统:议会主权制不是现实立法过程中的唯一指南,同时外界对议会立法过程施加各种影响构成了对立法权的限制。在现实中,议会的功能仅仅在于立法的审查和合法化,而政府通常享有作为议会的多数党的益处;由于议会与政府意见多有不同,政府认识到立法也并非政府达到其目的的唯一手段,政府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来实施强有力的政策,以回避矛盾或者实施威胁。于是,英国政治的这种“议会”与“政府”局面导致行政权亟待控制。后来,英国内阁制建立,使立法机构得以控制行政,有效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英国司法权独立于内阁之外,议会有权监管法院,但内阁无权监管司法权,法院和内阁 都是向议会负责的,所以英国法院监督政府成为一个可行的选择。这也是普通法系法院文化中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原因。
确实,美国建立和维护民主共和制度有着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的偶然的原因其产生的物质福利对美国人的政治制度和观点也许有一定影响,但美国独有的政治法律文化除此之外还由什么原因造成?从国家产生的历史来看,美国在其产生的过程中并未经历类似于欧洲大陆的封建神学及宗教的封建统治,从而可以在独立战争之后从容地发展起自己独特的制度。比如司法审查方式,美国联邦法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虽然开始用制定规则的司法审查替代英国传统中普通法上的司法审查救济手段,但法院为了防止行政权侵害私人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仍然持较为严格的审查态度。诸加此类的例子屡见不鲜,如陪审团制度、法院设置等。在看到英美两国法院文化共同点的时候还必须认识到其中存在不少差别。
【本文来自《法院文化》(法律出版社,沈志先主编)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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