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责任制度是指司法官员因为审判不公问题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秦朝就已确立了审判责任制。该制度后来历代相沿。秦简《法律答问》云:“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作为一个罪名,其具体含义是“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对重罪故意轻判,对轻罪故意重判。“纵囚”就是放走罪犯,即审判官让有罪者逍遥法外。 对上述司法不公行为,秦时的处罚相当严厉,比如对“不直”的处罚,要不“反坐”,要不“筑长城”等等。另外,秦时尚有“失刑罪”,就是“用刑不当罪”,这是一种审判上的过失行为。
早期汉律继承了秦律中的审判责任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具律》规定:“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汉书·刑法志》注云:“以囚辞决狱事为鞫。”《汉书·景武昭宣元功臣表》注云:“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具律》云:“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 另外,汉简《具律》中也有“失刑”这一罪名:“劾人不审,为失。”不审:不谨慎,因未尽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过失行为。“失”指失刑而言。失刑是指审判中因过失而致量刑不当。该罪名的含义与秦简比并无变化。
《唐律·断狱律》规定:审判官员从事审判,有入人罪的,如果入人全罪,则以所入全罪的刑罚论处审判官员;如果将轻罪重判,则以其加重的刑罚幅度论处;刑名有变化的,从笞刑加重为杖刑、从徒刑加重为流刑的也以其加重的刑罚幅度论处;从笞、杖刑加重为徒、流刑,从徒流刑加重为死刑的也以全罪论处。对故意出人罪者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因过失而导致断罪入人罪的,减三等处罚;出人罪的,减五等处罚。
由上述可见,秦、汉、唐律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均规定了审判责任制度。秦汉律中的“不直”、“纵囚”、“失刑”与唐律中的“出入人罪”诸罪名就是该制度的体现,也反映了当时古代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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