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有惩治贪官的法律和举措。一些封建帝王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惩治贪官非常严厉。
西汉文帝时,《惩贪律》中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这条法律把贪赃、枉法、受贿、自盗这些贪官的犯罪特征都包括进去了,而且治罪很严,可至死刑。
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并有一些新规定。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公元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前者是说赃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后者是说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东汉时被惩办的贪官,如安帝时的中郎将任尚,“坐赃千万,槛车征,弃市。”光武帝时,大司徒欧阳歙因“赃罪千余万发觉下狱”,死在狱中。
北魏孝文帝也重治贪官。太和三年定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八年,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后唐明宗李嗣源是一位惩贪不避亲、不讲情面的皇帝。驸马石敬塘的一个亲戚是汴卅仓吏,犯赃当死,有人上奏求情,被他驳回:“王法无私,岂可循亲?”供奉官丁延徽监仓犯赃当死,又有人求情,又被他驳回:“食我厚禄,盗我仓储,苏秦复生,说我不得!”于是这两个贪官均按律处死。
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有三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犯有贪赃罪的官员转正。二是一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三是凡犯过贪赃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时,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的贪赃罪。犯过贪赃罪者,本人不提高官品,也不许其子弟等不经科举考试就入仕。
惩治贪官最严厉的当数明太祖朱元璋。他对贪官污吏处以极刑犹不解恨,还首开了如挑筋、断指、削膝盖、断手等酷刑。对自己的亲属朱元璋也执法极严,他的女婿都尉欧阳伦借出使之机走私,被他依法处死。
康熙在晚年总结自己的治国之道时说:“治国之要,莫过于惩贪”。雍正一上台就发誓“整纲饬纪,澄清吏治”,对贪官大开杀戒。雍正对于赃官,采取抄家藉没和罢官并用的手段,即便对皇亲国戚,雍正也决不徇私枉法。乾隆惩治贪官也达到了严酷的程度,他在位期间,仅布政使以上的督抚封疆大吏(相当于今天的省军级)就被杀了三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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