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图内容:
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
坚决抵制闯红灯
坚决抵制酒后驾驶
坚决抵制超员、超载
坚决抵制疲劳驾驶
坚决抵制强行超车
坚决抵制超速行驶
引入:
确立危险驾驶罪等10个新罪名
法制网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周斌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该司法解释于5月1日起实施。
这10个新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64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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