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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三个要素和法院文化的构成
编辑:企业文化与文化墙可视化制作专业平台│挂图大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点击:3326

文化的构成要素法院文化的构成

  研究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有必要对文化本身的构成要素做一分析。
  (一)文化的构成要素
  对文化构成要素进行分析,有必要提及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两位学者关于文化的定义。他们于1952年对1871 - 1952年这80年间西方的文化学概念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回顾和评析,在搜罗分析了164种关于文化的定义的基础上,重新给出了关于文化的定义:“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致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观念(即历史的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来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做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①这一概念一方面指出了文化的构成包括内隐和外显两部分;另一方面还强调了文化的符号性和传递特征,文化成就以器物形态得到体现或表达,但其核心则是它的观念系统(尤其是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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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文化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文化的主体——人、文化的内隐——观念系统、文化的外显——符号。

  1.文化的主体——人

  人是文化的主体,也是文化作用的对象。人类创造了文化,文化反过来影响、规范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因为有了文化,人才更具有社会属性,才与动物相区分。离开了人,单纯的物质世界或者动物世界与文化都不沾边。

【法院公正标语】

党风廉政标语 清廉以树威 明正以立信 司法公正标语 公正执法 严正执法 文明执法 法院公正标语 明德公正 亲民至善 

  2.文化的内隐——观念系统
  观念系统是一定文化内的人们的主观意识形态的总称,是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信仰、思维方式、审美情趣等一系列的精神世界活动的总和。观念系统具有主观性,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存在于一定文化内的人们的思想中,并且决定着人们的行为;任何称得上是“文化”的行为方式、制度习惯、实物样态等,背后都有着观念系统的精神内涵作为支撑和引导。一定文化内的观念系统也就是这个文化中的精神文化部分。

  3.文化的外显——符号

  符号( symbol)是文化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文化符号,是指代某种事物或表达某种意义的标记或记号,是人类借助语言和其他非语言形式来表达复杂多样文化内容的一种方式。文化符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可以用来指代任何一种与时间和空间相分离的不在场的事物,还可以表达某种特殊的象征意义。人类能够超越一般动物的感觉性思维,运用复杂的抽象思维,创造和使用符号,并将所有的文化打上符号的印记,从而不仅使自己生活在符号世界中,也给予自己所处的世界以某种较为确定的意义和价值,并把它秩序化,甚至能使用符号创造超越现实的虚构的世界。
【法院廉政标语】

法院文化墙 不怕法律无情 就怕自身不清 法院文化标语 权为所用生威 情为所系生望 利为所谋生德 法院文化长廊 言正身正行方正 脑清手清心自清 

  人类文化符号的复杂性像人类文化的复杂性一样,构筑了人类与动物相区别的界限与鸿沟。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是符号的动物——因为只有人类不仅创造文化,而且还使所有的文化符号化,即任何文化形态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文化符号,而任何文化形态的演变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文化符号对它加以记录,并表达它的形式、功能和发展演变过程。文化符号不仅记录了人类文化创造活动的历史和各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记录了人类文化创造活动的每一个细节。

  因此,符号对于人类文化的意义不仅是直接的,而且是任何其他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人类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由各种复杂的文化符号体系所规范的秩序世界。所以,文化也被有的学者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所有与社会生活相关的符号活动的总集合”。

  (二)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

  1.法院文化的主体

  文化的主体是人,法院文化的主体应当是以法官为主的法院人群体。

  第一,法院文化的主体涵盖全体法院人,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法警等(以下统称法官和工作人员)。不能把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排除法院文化的主体范围之外,因为:一方面,法官正常履职离不开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各个方面的保障服务工作,在长期的共同工作过程中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客观上已经构成了法院文化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法院文化的建设也需要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法院文化的建设成果对他们也会形成群体文化上的影响力。

  第二,法院文化的主体以法官为中心。虽然法院文化主体的范围涵盖所有法院人群体,但法官在法院文化主体中居于中心地位。因为法院文化要区别于其他文化,最明显的体现就在其职业性特点上,而这种职业性特点集中体现在法官的价直观、工作内容、知识结构、精神状态、行为方式等方面。法院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体现法律文化特质的法院文化的内容和形式也主要靠法官来展示。
法官职业道德标语

法院廉政承诺 诚信做人 清白为官 法院廉政格言 勤以为民 廉以养德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慎权慎独慎微

  第三,法官为主的法院人既是法院文化的主体,也是法院文化影响的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切文化都是“人造”的,法院人是法院文化的创造者和建设者,同寸又是自身创建的法院文化的被影响者和被规范者。一代一代的法院人通过自身辛勤而永不停息的劳动不断丰富完善着法院文化,同时又在法院文化的熏陶和引页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和执业能力。

  2.法院文化的内隐精神

  一个文化群体的内在观念系统组成了这个文化群体的精神文化内容,法院文化的内在核心是法院精神文化。法院精神文化是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司法理念、道德准则等群体同质精神的高度概括,代表着法院群体的占神风貌和文化素质,体现着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处于核心地位,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规定着法院全体人员的价值取向、思匡判断、行为选择,影响着法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法院文化起着决定作用。 法院精神文化中价值观又是精神文化的核心。在文化学上,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就提出:“价值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为文化素材的组织方式提供重点……为充分地理解文化提供唯一的依据,因为所有文化主要是根据它们的价值来组织的。”在管理学上,“行为科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源泉是尚未得到满足的需求,只要对言求进行调节,就能控制人的行为。由于价值观对人的需求具有巨大的作用,因此虻可以成为行为的控制器”。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忠诚、为己、公正、廉洁”,这就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观支持。 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只是走了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核心价值观得到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全体人员的普遍认同。加拿大世界文化项目工程主任保罗·谢弗就认为:“如果不解决认同问题,文化之路就不可能走得太远……认同深深地扎根在人的心理和文化状态中。”法院文化建设所追求的效果就是要让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循,即实现核心价值观的共识化。
法院宣传标语 以身作则 法院执行文化 执法如山 法院法制宣传 疏而不离 

  3.法院文化的外显形式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其中的价值观念属于法院文化中核心的、内隐的精神文化范畴;而行为方式、制度规范、相关物质表现等则均属于法院文化中的外显部分,均属于法院文化的“符号”展示,也相应地构成了法院文化中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其中行为文化是指法官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工作学习、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折射和动态体现;法院文化中的制度文化是指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并被实践证明成熟、稳定的各项制度、规范、原则、纪律、要求的总和,是法院各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体现;法院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则是指以有形的物质形态存在并可以直接感受和直接把握的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的物质体现,是法院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依托载体。
法院文化图片

  上述法院文化中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均属于法院文化的符号展现形式,没有这些外显的符号展现,单纯的精神文化就只能是停留在人们思想中的玄乎东西,是否存在无法为外界感知,也无法真正存在下去。符号与文化须臾不可抽离,同样,作为法院文化符号展现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也与法院文化须臾不可抽离。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以后各章的论述中除了分章论述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之外,还论述了学识文化和廉政文化。我们认为,学识文化和廉政文化的内容既有属于内隐的精神文化的范畴,又有属于外显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的范畴。

 

【本文来自《法院文化》(法律出版社,沈志先主编)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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