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法院制度的差异概说
法院组织设置方面的差别:第一,大陆法系法院存在解决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而英美法系一般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二,前者除了负责受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以外,还存在处理公法案件的法院系统,如法国存在隶属于行政部门参政院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法院解决;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与普通法院平行的法院组织,隶属于司法部。而后者的一切诉讼包括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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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群体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的法官选拔、职业教育与普通法系的法官选拔、职业教育有不同之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从法学院的毕业生中通过考试直接选拔,高级法官是从低级法官依照年资和实绩逐渐晋升。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从律师、法学教授当中选任。
(二)两大法系法院制度在价值面向上的不同
普通法系法院制度在价值面向上推崇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普通法传统中素有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的古老理念,便是效率价值于司法领域的最好印证。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面对争议与个案,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在对规则明确性与灵活性的不同偏好中更偏向于认为只有流动的、弹性的或有限确定的法律规则才是调节变化中的社会关系的最佳规则,法官多认为应当从立法规定的抽象原则中引出细则,通过正确地适用原则来发展原则并且在受理新奇的或复杂的案件时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以创造新规则适应新的情况,这里明显地体现出其对公平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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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之间也互相借鉴,存在某种程度的融合趋同现象。
【本文来自《法院文化》(法律出版社,沈志先主编)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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