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文化简介
(一)法国法院文化的组织要素——法院系统
普通司法事务系统的司法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初审法院所含法院类型比较复杂,包括以下类型法院: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劳动法院、商事法院、农事租赁法院、社会保障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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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初审法院的错误,消除当事人对初审裁判的不服,法国设立了专门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法院。这种上诉法院与其他国家的上级法院有很大的不同,它专门审理上诉案件,不审理笫一审案件,故形成了独特的上诉体制。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管辖是专属的,具有排他效力。对于由轻罪法院、违警法院、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劳动法院、农事租赁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均可向上诉法院进行上诉,但对于重罪法院、国家安全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得向上诉法院上诉。
(二)法国法院文化的主体要素——法官群体
2002年以来,社区法官制度在法国逐渐起步,但尚处于试验阶段。所谓社区法官,指从退休法官或资深律师中选拔聘任。分担部分原来由初审法官承担的工作的一种法官。社区法官行使初审法官职权,主要负责处理标的在1500元以下的普通动产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故“在不大量增加司法预算的前提下设立社区法官,对于缓解案件数量增加和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清理积压案件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法国法院文化的中心要素
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法院与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是两个不同的各自分立的法院体系。具体而言,法法院中比较有特色的地方就是设立了行政法院。设立行政法院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认为有专门的熟悉行政事务的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有助于判决的良好执行,同时可以建立一套尽可能保护公民权利的行政法体系。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是指法国法院中的各类别法院如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劳动法院、商事法院、农事租赁法院、社会保障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等,囊括民事性质的法院与刑事性质的法院,两种法院均为初审法院,此谓“合一”。
行政法院连接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运行,它具有联络司法与行政的桥梁作用。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作用,一方面在于法国法院按照不同于英美法院的模式运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虽然被称为法院,因为其具有法院的裁判纠纷功能,但其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具体表现为,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为例,其总人数为200人左右,其中100人是政府各部部长的助手,其他100多人为专职行政审判人员。由此最高行政法院也分工为行政和诉讼两个部分,前者主要职责是向政府提供各项咨询活动,后者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它与行政机构发生关系的方式是一方面为其提供咨询,另一方面对其进行监督;它与司法法院发生联系的方式则共同拥有一体化的法官来源以及居中裁判。对于两个系统的权限争议,则由专门 的权限争议法庭负责。
法国的法官培训制度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首先,国家级别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并不隶属于最高司法法院,1970年7月10日发布的70 -613号国家法令规定:“国家司法官学院,系国家的行政机构,由行政理事会和一位校长负责管理。”因 此,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和教育单位的司法官学院,既可以从国家获得财政拨付,也 可以接受捐赠、基金等,从而保证办学经费,最终也就保证了教学培训的质量。其 次,国家司法官学院考试候选人资格包括:一是法律专业大学毕业3年后的品学兼 优的青年;二是具有5年以上政府工作资历的高等公务员;三是具有10年以上政 府工作资历的公务员。而不是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从法学院毕业生中选取优 秀人才。最后,法国的司法官培训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级别,对于法官的培训还包 括在职培训,在法官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选题、目标等方面都有详细和严谨的 计划,因此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校长曾自信地说:“法国已被国际社会誉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专家和先驱。”
【本文来自《法院文化》(法律出版社,沈志先主编)一书】 上一节内容(点击查看):德国法院文化简介 【18】 下一节内容(点击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文化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20】 点击【法院文化标语】或下方图标,可查看更多精美的法院文化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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