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制度不能朝定夕改,一经颁布实行,应当保持其较强的稳定性。因为任何一项制度只有被员工们所熟悉,培养成习惯和作风后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果制度不稳定、频繁变更,员工们对制度的严肃性和法规性认识便被动摇,良好的遵章守纪的风气则难以形成。但是医院规章制度不应该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当规章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如制度规范的内容、约束的对象改变时,制度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包括现行制度的修订、废除和新制度的制定。
(一)规章制度的修改规章制度的修改,通常发生在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条件下:①与医院制度规范有关的国家法令、政策有变化,原制度出现与国家法令、政策不一致的地方。如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药品经营管理实行了医药分开核算,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让利于病人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新政策、新规章。相应的医院制度也应随之调整。②医院管理基本决策有大的变化。如医院联合、集团化、产权调整、经营范围调整、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都需要制度体系的变更与之相适应。③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时,需要对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定作修改和调整。如“电子病历”的使用,原来的《病历书写制度》就得修改,现在病人注重自己的知情同意权利,相应的《术前讨论制度》的内容需要完善。 制度修改的内容、程度取决于具体情况,有时可能是个别条款,有时可能是某一类规定,有时可能是制度约束的程度。修改的程序与制定过程大体相同,但一般不必经过试行阶段,修改审批后即可直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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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制度的废除 规章制度的废除发生在下述情况下:①单位解体,制度规范自然消除。②由于某些基本法令、制度的废除,使医院有关制度规范失去依据、失去意义。③制度约束的事项以告结束。④同一事项有了新的制度规范,原制度自然作废。如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原标准自然失效。
(三)医院制度的创新 当对旧规章制度的修改仍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或出现了新生事物,旧制度没有相关内容时,就应该创立新制度。如现在出现的“病人选医院”、“病人选医生”,病人对治疗方案和收费的知情、同意、要求等,对医院来说都是新事物。而《病人选医生制度》、《病人收费一日清单制度》的出台,就是适应这一新形势需要的制度创新。 规章制度调整的主要工作是修改,其中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把“破”和“立”结合起来,把“继承”和“发展”结合起来,合理地进行扬弃。认识到原制度不合理时,应积极调整和修改,但在新制度正式推行之前,要继续执行原制度,避免出现无约束的现象。另外,还需要注意如前所述的那样,制度的调整不宜太频繁,局部的、小的不合理出现时,不宜轻易修改制度。要维护制度规范的严肃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