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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十七条司法便民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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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十七条司法便民新规

一、加强诉讼服务 体现司法关怀
《便民意见》突出加强人民法院的服务功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丰富诉讼服务的方法和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人文关怀。《便民意见》有以下几项新举措:
1、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专职诉讼服务工作。《便民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诉讼接待服务部门,实行柜台式、一站式诉讼服务。这是对近年来许多法院司法便民工作的总结。如天津市三级法院的司法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接待大厅,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接待大厅等,都是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来访、起诉、咨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人民群众的接待工作。这种专门的诉讼接待服务,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顺畅了诉讼流程,提高了诉讼效率,解决了群众批评的法院“门难进,事难办”问题,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2、打破常规,提供特殊诉讼服务。《便民意见》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非常规”的诉讼服务举措。一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的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日上班,但当事人有在工作日起诉或者参与诉讼的实际困难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急群众之急,可以在休息日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和起诉,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二是人民法院针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到家”。
3、加强巡回办案,就地解决问题。巡回办案是人民法院一项传统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审判方式,但由于近年来法院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巡回审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便民意见》第六条再次强调,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必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还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只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就一定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让司法工作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就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服。
二、依法简化程序 提高诉讼效率
《便民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的几项重要措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1、建立远程立案模式。《便民诉讼》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
2、建立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便民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的根据案件情况分案区别程序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措施。将简易案件通过速裁机制解决,有的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速裁庭,主要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称为“诉讼绿色通道”。
3、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便民意见》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针对简单案件设计的一种快捷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要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简化程序,充分提高诉讼效率。
三、依法调查取证 维护诉讼公平
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力,确保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方面。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有时难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在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这是保证裁判结果公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特别是民事举证规则的变化,民事诉讼主要依靠当事人举证,法官不愿意去调查取证,以保持司法中立。这种倾向已经影响到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的正确,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所以,《便民意见》第七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取证。人民法院通过强化调查取证职责,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加大司法公开 推行阳光司法
司法公开是约束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的形式。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司法公开,并积极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力度。《便民意见》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完善旁听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便民意见》第九条就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二是简化旁听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三是主动邀请有关人员旁听案件,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2、建立诉讼文书公开查询制度。裁判文书、诉讼档案查询问题一直由于人民法院实际物质条件而受到限制,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无法实现。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的增强,在物质条件好的法院已经具备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的条件了,所以《便民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和执行信息的制度。
3、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行政程序,它有利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大众对问题的看法,保证决策能够符合民意。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些特殊的需要依靠民意来解决的问题,《便民意见》规定可以采用公开听证制度,确保问题得到公正解决。《便民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五、加强监督管理 确保司法公正
依法自觉全面地接受社会监督,是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对人民负责的重要内容,《便民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便民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2、加强审限监督。超审限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比较强烈的司法问题之一,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进一步严格审限制度,加强审限监督。《便民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
3、明确立案监督程序。有些法院为了提高司法统计指标,特别是提高审判结案率和执行结案率,在年底前提前不再受理案件,致使当事人在一定时期立不上案。为解决这一问题,《便民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对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4、规定案件监督卡制度。《便民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当事人的监督无疑是对审判工作最为直接的监督,依法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是对审判工作最为有效的监督。《便民意见》规定的案件监督卡制度,标志着司法监督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六、强调司法大众化 提升司法公信力
让人民群众对诉讼活动、诉讼结果能听得清楚、看得明白、准确理解,是司法大众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活动绝对不能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群众,如果人民群众不能明白、不能理解诉讼活动,就不可能接受也就不能认可司法工作,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便民意见》强调了司法工作大众化的要求。
1、规定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便民意见》第三条规定了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制度, 主动帮助当事人及早了解诉讼的风险,知悉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当事人官司打得明白,打得顺利,打得信服。
2、强调司法协助工作。《便民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3、写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载体,是展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结果的过程、理由、法律依据的主要形式,所以,裁判文书一定要让当事人看得明白,避免当事人产生误解,引发上诉、信访问题。《便民意见》第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一是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二是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三是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和遗漏。
4、加强司法救助,保护民生。《便民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解决好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不能打官司的问题;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的生存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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