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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诉讼、诉讼风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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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诉讼、诉讼风险须知

举证须知
一、根据不同的纠纷对举证的要求不同,现将各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告知如下。
(一)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举证。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举证。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三)民事侵权纠纷,对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定:
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的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使用A4纸)。
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我国域外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还须依法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提交外文书或外文说明资料的,须附有中文译本。
四、当事人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并非每样证据都可以申请,只限于如下几种: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3、申请人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于是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五、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须提交书面申请。
六、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提交证据的期限是:
1、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先由当事人双方于接到举证通知书后五天内协商,如协商一致,即须于次日将有关的期限约定书面告知案件的书记员。
2、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则举证期限为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三十天内完成举证,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后再提交法院。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期限内提交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是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所有的证据须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如一审中提交新的证据,也须于一审开庭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
七、庭前证据交换交换规则。
1、当事人如认为需要交换证据的,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天内向案件书记员提出交换证据申请,并告知双方协商的交换证据时间。如不能协商,法院将指定于开庭前交换证据的时间。
2、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的证据的,由法院指定再行交换证据的时间。
3、证据交换不超过两次,对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可进行再次交换的除外。
八、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诉讼须知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强法院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特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如下提示:
一、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 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规格:
1、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附清单列明;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由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向本院提交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3、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外,应向本院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且必须提供担保以在申请错误或败诉时负责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产生的损失;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六、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6、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七、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出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八、申诉和申请再审:
1、行政案件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民事案件提出再审申请应当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诉状(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的关系、原判决的案号、案由、时间和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申诉人(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提供有关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历次裁判的裁判文书的复印件;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九、执行案件的申请:
1、申请执行的条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应当递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需的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状况、事项,并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3、申请执行期限:民事案件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企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4、行政机关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诉讼风险须知

各位诉讼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你们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需要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不预交执行费,但应垫付一定数额的实际支出费用。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裁判后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或在执行到财产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一旦将来败诉方不主动履行或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回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11、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执行申请人应按照本院的要求,向法院详细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如果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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