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费用交纳指南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财产申请保全指南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我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各人民法庭审查,由各相应的审判庭、各人民法庭出具民事裁定书并执行。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我院审查决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还应有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有效的担保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还应提供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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