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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中立 司法公开 权利平等 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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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中立 司法公开 权利平等 法治统一


强制执行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力。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被执行人。3、您的身份证明;4、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四、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便民利民
一、实行远程立案。居住地离人民法庭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当事人,人民法庭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将案件相关信息传输至立案庭审查决定。
二、实行巡回立案、办案。在经济条件落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人民法庭应当采取巡回立案、办案。到群众居住地为需要诉讼的群众办理立案和审理案件。
三、实行预约立案和预约办案。对于行动不便又无力聘请律师的残疾或者老年当事人,人民法庭可以提供预约立案或者预约办案服务。
四、实行休息日立案、办案。
五、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人民法庭应当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的责任在诉讼前告知当事人。
六、实行排期当场告知制度。人民法庭对于审查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庭审理的原则进行排期,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双方还可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七、落实诉讼保全时限制度。当事人向人民法庭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八、实行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制度。人民法庭应当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实用范围,对于案件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实行即收即审即结的速裁方式。
九、“判前评断”和“判后答疑”制度。人民法庭对于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判决前后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十、 健全案件旁听制度。人民法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公众旁听案件提供制度保障和便利条件。
十一、实行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制度。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庭应当将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十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院长决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
十三、实行诉讼指引。人民法庭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通过在立案处设立值班法官、电子触摸屏、公布热线电话或者网址、编写诉讼指南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
十四、实行人文关怀。人民法庭根据工作实际,应当在立案、审判等场合配备饮水机、阅报栏等。有条件的法庭可以为当事人开辟休息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

诉讼代理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三、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七、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八、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九、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十、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十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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