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图内容: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宣传栏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一、适用人群
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
1、公费医疗病人在我院就医,无需办理选点手续。
2、公费医疗病人在我院就医时,在门诊挂号、就医、入院、出院登记手续时,出示有关证件给医务人员核对公医证、身份证和记帐单上的姓名、证号后再进行记账、收费、检查、治疗,发现冒用或记账单与医疗证不符时,拒绝记账。
3、公费医疗病人遵守用药规定,严禁开营养、滋补、保健药品。每次门诊同疗效药品不得同时开用,与疾病无关的药物不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不用,调理性的中药或中成药不用。
4、公费医疗病人不得办理虚假冒名住院,办理挂床住院、任意延长住院天数。
5、公费医疗病人在本院住院治疗期间,工作人员及时监控病人费用,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由个人支付,属于公医统筹部分支付的由医院记账后再与公医办进行结算,超出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应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后方可执行,属于自费药品的,不能作公费记帐范围。
6、公费医疗病人在我院住院治疗,医院为患者或家属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提供有关查询服务,杜绝公费医疗病人欠费现象,及时通知病人或家属补交费用。
7、同一天同一疾病不能开相同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
8、每次门诊一般疾病用药量不超过3天,一般慢性疾病用药量不超过7天,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疾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4天,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与疾病无关的药物一般不能作为出院带药,医嘱一律不带检查单和治疗项目出院。
9、凡超过300元的贵重仪器检查和治疗,如CT、MR、ECT等超范围治疗及用药项目,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主管医师填写《广州市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名,医务科审批确认后,再回原单位审批,部分区公医病人需要到公医办审批。以上各项目费用未经批准的,自行检查治疗者,按自费处理。
10、广州市(区)公费医疗患者,经确诊患恶性肿瘤,在我院进行门诊放疗、化疗或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穗劳社医[2008]10号《关于取消广州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恶性肿瘤专科药费限额的通知》规定的《抗肿瘤治疗药品范围》、《抗肿瘤辅助治疗药品范围》内的专科药品,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记帐,需办相关审批手续,使用其他药品,仍按原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主管医生填写《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用药申请表》、《广州市公费医疗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
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签名
M层医务科(医保办)审核盖章
回单位审批(签署意见盖章)
部分区(海珠、荔湾、越秀、黄埔)的公医病人,需同时回各公医办审批
将审批单交结账员、收费员按公医审批结果记账
广东省、广州市及各区公医住院床位费标准表(2010.5)
广州市 荔湾区 海珠区 天河区 越秀区 白云区 黄埔区 开发区 南沙区 级别 标准
71 正市级以上 111
K71 副市级 92.5
70 60 K70 正局级及副局级退休 74
72 N8 正高技术职称
00 30 40 63 副局级
A0 100 50 60 K3 N0 处级 55.5
01 副高技术职称
(与门诊优先证同时使用)
101
01 31 41 A1 110 51 61 K1 N1 一般干部 37
02 31 42 A2 120 52 62 K2、K72 N2 家属
71 N3 副市级以上离休干部(含残军) 108
73
00、01、03 30 40 A0 102 50 60 N8 局级及以下离休干部(含残军) 74
70、72、75 107
广东省 80、81 108
82 60
83 43
90 37
说明:
1、CT、MR、ECT检查,医生开电子申请单后还需在二楼门诊收费处核定所用造影剂价格。如开手工申请单,则需去四楼CT/MR服务台,核定检查部位名称、价格及所用造影剂价格。
2、放射治疗或放疗CT单需审批。
3、广东省公费医疗患者不需申请审批用药。非正式病历患者7天药量,正式病历患者14天药量。
广东省、市、区公费医疗病人门诊就医流程图
公费医疗病人出示公费医疗证、身份证件、计帐单
到挂号处挂号、购买病历
↓
到相关专科门诊就诊
↓
公费医疗病人凭公费医疗证、身份证件、计帐单,
医生开具的处方、检查单和治疗单到门诊收费窗口定价、记帐缴费
(需审批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治疗审批程序办理)
↓
相关科室取药、检查、治疗
二、本组挂图适合安装的位置:
本组挂图共5张,适合安装在:医院大厅、科室走廊、医院宣传栏等醒目显眼的位置作为宣传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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