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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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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图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就诊须知
您在我院门(急)诊就诊,将享受到优质的服务。为了您能了解和遵守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就诊管理的有关规定,请您能配合做好以下的工作:
        如您同意选定我院为您门诊的诊疗医院,请您在本社保年度首次就诊时,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首先做“选定医院”的申请:向一站式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出示您的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薄或护照等)、《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和您的近期免冠彩照一张。一站式工作人员会根据您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对,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选点,并在门(急)诊病历上选点登记卡填写您的基本资料,贴上您提供的照片,在照片上贴“广州医保”选点确认专用标签。在您诊疗结束后,医疗费结算前,计价员会再次确认您是否选定我院为您本年度就医“选定医院”,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医疗费结算,完成“选定”我院就诊的确认手续。“选定医院”一经确认,在本社保年度内有效。
        1.您就诊前,请到挂号处向挂号员出示您的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贴有照片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您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不得使用他人的医保卡,自付挂号费。
        2.您就诊时,接诊医生将按规定核对您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已确认选点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进行身份识别工作。如发现人卡不符时,医生将扣留您的医保卡,报医院医保办,由医保办及时通知市医保局。
        3.医生为您开出门诊处方的药量必须符合医保局的规定,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量。
        4.医生为您开出门诊处方的药物品种首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物;如您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物,费用由您现金支付。
        5.您到计价处计价交费时,计价员会在医保信息系统上确认您的资料是否有效,如可以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的诊疗费,计价员会直接在医保信息系统上为您按规定比例记帐;属于超出规定限额部分的诊疗费、自费项目、医保信息系统不能通过的情况或您非“选定”我院为“定点医院”等情形,所发生的费用由您现金支付。
        6.如您是属于“门诊特定项目”或者“指定慢性病”等的就诊范围,请参照我院制定的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就诊指引进行就诊。
        7.按规定,您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您及您亲属属于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亲属使用您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请告知您的亲属出示其身份证及您的医保卡、身份证,并配合做好登记,否则,请您以现金支付。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祝您早日康复!   

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我院对您因病住院治疗表示亲切的慰问,我院员工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了让您能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参保人管理的有关规定,请您配合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必须遵守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我院的有关规定。
        二、您在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医保门诊记账待遇,否则,本次住院费用将由您以自费形式支付。
        三、如您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没有出示有效记帐证件,如:有效医疗保险凭证(简称: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困难人员就医医疗救助凭证等,则先按自费病人办理入院手续。您必须在入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出入院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记帐证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自费病人对待,直至出示有效记帐证件之日止。
        四、您到达住院病区后,医务人员将进行参保人身份识别,请您提供医保卡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困难人员就医医疗救助凭证等。如发现人卡不符,我院将按照规定扣留医保卡,并上报市医保局。您在我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自费结算。
        五、在医务人员告知您有关规定后,请您签署《参保人员住院知情同意签署书》。
        六、您住院期间必须自付以下的费用:
        1.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广州市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为480元,非从业居民1600元,老年居民为1120元;广州市城镇职工:在职人员1600元,退休人员1120元;广州市城镇困难人员为300元,农村困难人员为2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间共付段的医疗费中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广州市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为35%,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为45%;广州市城镇职工:在职人员20%,退休人员14%;广州市困难人员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人员、孤儿、五保对象救助金承担100%。
        3.床位费超过标准部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为37元/床/天,监护室床位费标准为70元,层流病房床位费标准为280元。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或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您需按规定增加自付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您需增加自付费用5%;
      (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您需全额自付该药品的费用;
      (3)CT、心脏及血管造影、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医技检查,您需增加自付15%;
      (4)使用有单独收费标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您需增加自付10%;
      (5)安装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您需自付20%;
     (6)其他一些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您需按照规定增加自付比例。
        5.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如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陪护费、护工费、膳食费、各种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等,您需全额自付。
        6.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七、我院对您的诊疗尽可能使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当您的疾病诊疗需要时,医生可能会根据您的病情,使用需增加您自付费用的诊疗措施,希望您能理解和配合。
        八、当医生认为您符合出院标准时,请您及时办理出院手续。请您凭“出院通知书”和医保卡到出入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如您未能及时办理,自开出出院医嘱之次日起,所发生的费用由您个人完全自付。
        九、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您出院带药主管医师只能根据您的病情需要和规定限量提供,药量不能超过7天,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等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按医保政策规定:您出院时如需使用其他人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您住院的医疗费用,请配合出示其医保卡、身份证,协助我院做好登记,否则,请您以现金支付。
        如您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有更多的了解,请随时与医务人员或医院医保办联系。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祝您早日康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4.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5.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6.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7.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8.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费、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自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自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营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本组挂图适合安装的位置:

     

       本组挂图共5张,适合安装在:医院大厅、科室走廊、医院宣传栏等醒目显眼的位置作为宣传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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