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图内容:
重症医学科医嘱制度
1.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具有下达医嘱的权限。
2.准确录入或书写下达医嘱时间、患者姓名和床号。书写医嘱时字迹要清晰,签全名。意义要明确,不得随意涂改,修改医嘱要签名。
3.医嘱内容要求使用中文通用名,无准确中文译名的药品,用公认英文代号。
4.如开错或取消未执行的医嘱,用红笔在此条医嘱中注明“取消”字样及本人签字。对护士已执行的医嘱,禁止使用“取消”,只能下达停止医嘱。
5.医生在开完医嘱后需及时通知该患者的主管护士,以免遗漏、延误执行。
6.医生不得下达口头医嘱(抢救时除外)。抢救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述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半小时内完成口头医嘱的补记。
7.电子录入医嘱系统应能有效识别录入者的身份和权限。
8.必要时设置不同级别医师的医嘱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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