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图内容: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殊管理药品(本门诊部仅限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做到以下管理:
药品购进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二、购进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到有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殊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采取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验收
一、验收应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应采取专用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保管
一、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库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的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门诊部应对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门诊部销毁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在县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的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造表详细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督人员签字手续。
四、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
一、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凭具备资格的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调配使用。
二、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因涂改或超剂量等不符合规定的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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