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守则
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不得随意更改开庭时间,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及时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告知更改开庭时间的原因。确因特殊原因迟到的,须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合议庭成员未到齐的,不得开庭审理案件。
应当使用普通话和文明、规范的语言进行庭审,不得使用一方听不懂的方言或其它语种与另一方交流,不得使用带有情感性、倾向性或其它有损公正、文明形象的语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懂法律术语的,应当使用通俗、准确的语言予以解释说明。
应当保持庭审的连续性和合议庭的完整性,除因特殊情况外,不得中途离开审判庭。合议庭成员确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应由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待处理完毕后恢复庭审。
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坐姿端正,专注庭审,不得随意走动、使用通讯工具、玩游戏、吸烟、翻阅与案件无关的书刊杂志,不得有喝水、打瞌睡、嬉笑等不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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