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守则
保持中立,居中裁判,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言行举止体现公正,避免公众对公正司法产生合理怀疑。不论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对来人、来电、来信咨询都应当保持审慎、中立,不发表倾向性的意见或评论。不得在宣判前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严格遵守诉讼期限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裁判案件。
在保证案件质量和严格遵守审判执行工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
不得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款待、财物或其它利益。
不得为其他法官介绍贿赂或提供吃请、收礼之便利。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取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
不得为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介绍“案源”。
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中介机构。
应当向家庭成员告知法官守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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