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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着装仪表守则
图片编号: 044-0262 图片尺寸:500mm*7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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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着装仪表守则


        工作时间应当着正装。正装范围为审判制服、深色西装或夹克、单色衬衣。制服不得与其它服装混穿。着装应朴素、庄重、大方。
        工作时间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留怪异发型,留长发者不得散发;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鞋跟过高的鞋类;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除因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除因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严禁在工作场所着T恤衫、圆领衫、超短裙、低胸外衣、短裤、背心等过于裸露或其他与工作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服装。
  着制服时不得与他人有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合,要着装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衬衣下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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