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图内容:
麻醉性镇痛药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科室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3、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4、麻醉、精神药品应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请药品管理部门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药品管理人员应将麻醉药处方及空安瓿核对准确后,定期到药库换领,领药时要认真核对,双人签字。
6、麻醉、精神药品负责人员应使用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领用人员、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具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必须接受麻醉、精神药品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在药剂科签字留样,并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麻醉药处方。
8、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9、使用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其他对他人具有潜在危险性药品的处理,由执行人员和另外一名医务人员监督,双人核对,正确处理,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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